内容 |
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(行政许可) |
联系电话 |
0995—8523404 |
投诉电话 |
0995—8522915 |
办理地址 |
吐鲁番市绿洲东路495号 吐鲁番市政府综合办公楼3楼 |
设定依据 |
1、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)第四条、第八条至十七条、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;2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》(新政发〔2005〕57号)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七条至十一条;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八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》(新政发[2007]40号)附件1第九项序号2。 |
许可条件 |
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: (一)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、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》的规定; (二)符合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; (三)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; (四)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; (五)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; (六)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、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。 |
申请资料 |
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。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项目及投资方情况; (二)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; (三)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、并购安排、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、被并购后经营方式、范围和股权结构、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。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: (一)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(包括资产负债表、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)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;(二)投资意向书,增资、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;(三)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(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); (四)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(不涉及新增用地,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,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);(五)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;(六)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;(七)以国有资产出资的,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;(八)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。 |
办理程序 |
申请——受理——审核——审批——办结——领取(送达) |
办理部门 |
吐鲁番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投资科、社发科、农经科、产环(能交)科、粮管科 |
办理时间 |
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夏季:上午:9:30—13.00 下午:16.00—20.00冬季:上午:10.00—13.30下午:15.30—19.00 |
办理时限 |
20个工作日,可延长10个工作日 |
承诺时限 |
在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|
负责人 |
汤红杰 |
收费标准及依据 |
不收费 |
发证类型及有效期 |
普通许可 两年 |
乘车路线 |
乘坐5路公交车在行署站下车即到 |
办理方式 |
现场受理确认材料 |
网上申报 |
否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