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容 |
权限内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的审核 |
联系电话 |
0995-8621060 |
投诉电话 |
0995-8621067 |
办理地址 |
吐鲁番市东环路东侧国土资源陈列馆二楼 |
设定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自治区实施〈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 |
许可条件 |
1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科学、依法、适度的原则,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垦区域内有计划、有步骤地进行; 2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,坚持以水定地,节水增地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、盐渍化; 3、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30公顷不足60公顷的,由州(市)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; |
申请资料 |
1、土地开发项目呈报审批表; 2、土地开发项目单位或个人的申请; 3、土地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;(可研报告主要包括土地开发的自然资源、社会经济条件、土地利用、基础设施、水资源、土地开发限制性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、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、投资估算和资金渠道、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、效益分析、组织实施措施) 4、县(市)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对土地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; 5、计委或农业综合开发办等其他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复; 6、银行资信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; 7、法人身份证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; 8、土地开发项目涉及农业、畜牧、水利、环保、林业等有关问题的,应附具县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; 9、土地利用现状图、规划图; 10、县(市)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; 11、土地勘界报告、勘测定界图; |
办理程序 |
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交资料→规划科审核(资料齐全,符合规划)→规划科会同各县(市)国土资源局、林业、水利、农业、畜牧部门现场踏勘。待各部门出具意见后,由规划科提交例会集体会审→会审通过后→局领导审阅,由规划科起草批文,局领导签字上报行署,待行署批文下达后由规划科把资料返回给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整理、归档。大于900亩的由规划科按程序逐级上报批准。 |
办理部门 |
吐鲁番地区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|
办理时间 |
夏季:上午9:30-13:00 下午16:30-20:00 冬季:上午10:00-13:30 下午15:30-19:00 |
办理时限 |
20个工作日(除法定节假日)。 |
收费标准及依据 |
土地出让金或租金(根据有资质单位评估结果作为底价)。收费依据: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、财政厅新计价房[2001]500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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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效力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自治区实施〈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 |